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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从事与基础教育资源相关的设计、科研、开发、应用、教学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全国性和非营利性,是一个松散的、不排他的、开放的战略联盟群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以“基于IPv6的国家基础教育网格应用示范”课题研究应用为基础,通过网格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远程协同教学的基础支撑,为中小学的学生、家长、老师提供高质量的网格服务;以网格技术带动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以信息化发展带动现代基础教育技术发展,提升国家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第四条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长沙一中。联盟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通过网格计算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远程协同教学的基础支撑,为中小学的学生、家长、老师提供高质量的网格服务。

(二)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在联盟成员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交流和共享,促进联盟成员有效地开展合作,突出联盟的整体优势,实现规模化应用。

(三)广泛开展国内外资源交流、技术交流、学术交流和教学观摩活动;组织举办基础教育领域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培训班。

(四)组织、编辑、出版本联盟共建共享成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出力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

第八条  合格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的主席团办公会议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主席团办公会议通过除名并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四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需要时可请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主席团征求各方意见,需有三名以上副主席联合提名推举,并经主席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联盟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组,落实主席团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四条  联盟通过开展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拓筹款渠道,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会员的捐赠、赞助,款项用于开展共建共享活动,奖励优秀的会员,帮助我国贫困地区的学校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等。

第十五条  联盟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审议经费开支情况;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