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中招生规定:严禁任何形式有偿招生
严禁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严禁买卖学籍、学籍,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近日《合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规定》对外发布,明确了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19条“军规”。
招生 严禁任何形式有偿招生
新规指出,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及巢湖市(以下简称四县一市)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市区考生,其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须达到市区普通高中录取至低控制线;国际班面向外地(含四县一市)招生须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至低控制线。
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各高中阶段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或其教职工支付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如果有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严禁买卖学籍、学籍或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国际班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
择校 择校费标准须明确限定
2012年市区公办普高取消了择校生,而四县一市可以根据省里规定的比例收取一定的择校生。对于择校生,新规强调说,招收择校生的县(市)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数不得超过省规定比例,择校生至低录取分数线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并限定择校费标准。
同时要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市及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结果及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学费或择校费,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跨学期收费借读 普高禁收中职生借读
对于借读,新规也给出了明确的限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即市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市区和四县一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和本县(市)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四县一市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学生借读。
如果合肥市以外的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借读,由学生家长向具备条件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拟接收借读学校审核无误后予以安排入学,接收借读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此外,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接收中职学校学生借读。
宣传 不得宣传高考升学率
想吸引更多的学生前来报考,学校进行一些宣传是可以理解的,但宣传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则。新规指出,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及家长,不得在招生咨询中预估录取分数线,不得作出任何录取或录取后分班等承诺,也不得与考生或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同时,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不得进入初中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向社会及初中学校公布、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排名和升学率。而初中学校也不得参与、协助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违规提供初中毕业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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