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2012-01-14 09:19 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会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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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是由刘彭芝校长联合顾明远、韦钰、杨福家、郭永福、陶西平、卓晴君、朱小蔓、张民生、朱清时、张杰、张泽、柯杨、袁驷、王嘉毅、唐盛昌等科学家、教育家和教育专家,注重在大中小学早期发现、早期培养创新人才的教育研究,争取为国家尽早培养大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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